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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西住建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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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赣建法〔202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树立良好的行风政风,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整治行政审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强化制度建设,解决内控不严问题

(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落实审批行政服务工作标准化要求,实现全省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流程、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的规范统一,不得随意增设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收费统一向社会公布,完善规范化管理措施。

(二)制定审批工作细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行为,规范证书和印章管理,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各单位要逐岗位落实责任,制定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逐小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规范行政裁量权。

(三)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审批岗位廉洁风险进行认真研判,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全面查找梳理廉洁风险点,针对权力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机制,明确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办法。关键审批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

(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审批人员政治素质、廉洁从政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厅将不定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行政审批政策法规详细解读,统一解读内容,及时更新增加服务对象关注的问题解答。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解决信息壁垒问题

(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全省住建系统所有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实现“系统之外无审批”。 

(二)落实工程建设全流程在线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水、气报装,要全部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细则确定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员,审批行为全过程留痕记录。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021年底前全部实行电子证照。

(三)不断强化系统互联共享。进一步推进信息数据共享,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审批系统与监管系统的对接,各地2021年底前要完成自建审批系统与省厅监管系统的对接,完成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保证审批质量与效率

(一)优化审批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实行一站式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二)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违规乱设审批或以规范管理措施之名变相增设审批环节,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三)加强审管联动。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审管联动,相互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依托网络平台,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互动,审批部门在事项办结后,应将包括关键材料在内的审批信息向监管部门推送或开放,便于监管部门即时掌握事项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监督检查,解决监督缺位问题

(一)强化“一个窗口”办理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窗口之外无审批”,自觉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二)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实行“阳光审批”,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意见和结果公告,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明确答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充分发挥平台监督作用。各单位要通过住建云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及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平台,对本单位及所辖县区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办理时限,审查意见准确性,办理流程规范等情况,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

(四)加强下放审批事项监督指导。各地要对本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指导。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下放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承接工作成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承接事项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承接工作自评情况,我厅结合自评及抽查情况,对承接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

五、严格执纪问责,扼制违规操作现象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在许可后1个月内或承诺时限内,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或者未按承诺补齐相关资料的,依法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推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政策。

(二)坚持严格问责。各单位要对监管中发现的审批突出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反映的审批突出问题认真调查,对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政策法规处

制作|徐亚楠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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